摘要: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办保字〔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苏州中心”)负责苏州市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苏州中心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苏州中心重点支持苏州关键产业领域的创新企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苏州中心完成注册的为备案主体代理专利预审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审服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 主体备案流程
第五条 备案主体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区在苏州市行政区划,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者经营范围与苏州中心开展的预审产业领域相一致;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能力,实际开展了技术研发;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至少有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至少有五件创新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市级及以上重点培育业态相关单位、重点人才项目承担单位,特殊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前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其他不良行为;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等上级部门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体备案条件与申请时间以实际备案通知为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非窗口期确有需求且满足第五条要求的备案主体,可向苏州中心提交申请,或由苏州中心委托各市(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推荐申报。
第七条 主体备案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
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备案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社保材料应体现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数)及其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社保材料应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信息);
(四)参保人数2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苏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备案申请经苏州中心审查通过后公布,同时按流程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第九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苏州中心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未及时更新导致案件无法加快的,备案主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苏州中心根据预审工作需要,要求备案主体更新备案信息的,备案主体应当配合。备案主体不配合的,终止当前案件处理,并暂停接收新的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注册通过后,账号不得转交、委托他人办理预审业务,备案主体应专人负责相关账号管理。备案主体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 代理机构注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至少代理过1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四)符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
(五)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三)《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
(四)代理机构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五)机构从事专利预审业务的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六)苏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苏州中心对代理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在苏州中心预审系统内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苏州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有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可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苏州中心综合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前期专利授权数量及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地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等因素,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苏州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的;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一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的(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相关预审案件电话讨论或会晤的;
(五)苏州中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研发证明材料,但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不提供且无合理理由的;
(六)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的;
(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涉嫌低质量或非正常申请的;
(八)无合理理由,1年内与未备案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预审申请超过5件的;
(九)有其他不良情形的。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该案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苏州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二)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的(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三)在未收到苏州中心预审结论期间,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的;
(四)因其他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3至12个月:
(一)1年内预审申请案件5件以上且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二)1年内有1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过程的;
(四)在其他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未通过,又重复向苏州中心提交的;
(五)无合理理由,通过苏州中心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2年的;
(六)1年内通过苏州中心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无合理理由转让超5件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以隐瞒、欺诈手段应对预审的;
(九)有其他不良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视情况取消备案资格,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1年内提交2件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75%的;
(二)连续2年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足3件,且均不合格的;
(三)1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五)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
(六)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七)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以隐瞒、欺诈手段应对预审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九)有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自进入备案库当年度内未向苏州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或距最后一次提交预审申请案件当年起满2年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资格,苏州中心可予以注销。原则上,苏州中心在其备案资格注销后的2年内不接收其提交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苏州中心可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3至12个月:
(一)1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二)委托非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
(三)在其他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又重复向苏州中心提交的;
(四)1年内代理的预审案件有1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五)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苏州中心可视情况暂停预审案件代理服务2年或以上: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1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70%的;
(三)1年内代理的预审案件有2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的;
(五)为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的;
(六)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七)有其他不良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提交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经苏州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予以恢复预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注册的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情形的,苏州中心视情形决定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暂停接收其代理的预审案件3至12个月:
(一)1年内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70%的;
(二)代理的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1年”,原则上指相关行为发生的自然年度;所称“2年”,原则上指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度及次年度。相关处理决定期限以书面决定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中心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上级部门对备案、预审、快速审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